本报讯 记者刘颖报道:为了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,以大开放促大开发,扩大招商引资,推动宁夏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于日前出台了新的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规定》。
该《规定》鼓励外国和中国台湾、香港、澳门等地区的公司、企业、经济组织和个人,以多种形式来宁夏投资,发展高新技术产业,兴办社会公益事业。
《规定》对来宁夏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外商企业,对投资新办农、林、牧、渔及其加工项目,对投资新办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环保、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在企业所得税、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、探矿权使用费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。如来宁夏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外商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自获利年度起,免征企业所得税最长时间可达7年,并在免税期满后的若干年内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在出口企业方面,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,给予一定内陆运输补贴。
在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,宁夏也十分注重逐步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。《规定》对投资电信、保险、旅游业,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、工程设计公司、市政公用企业等,实行若干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。
《规定》还在投资公路国道、省道和其它公路建设用地,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成果的采纳、转让,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、配偶的安置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。
《人民日报海外版》 (2001年03月31日第一版)
宁夏出台招商引资新政策
文章作者:admin
发表日期:2009/12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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